通用名:氨酚待因片(Ⅰ)
主治疾病:筋膜间隔区综合征,间隔综合征,筋膜间隔区综合症,筋膜间隙综合征,胸骨骨折,舌咽神经痛,舌咽神经痛性抽搐,臂丛神经痛,骨肉瘤,成骨肉瘤,骨源性肉瘤,原发恶性梭形细胞肿瘤,骨折,中度癌症
生产厂商:东北制药集团公司沈阳第一制药厂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1021145
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分为:每片含对乙酰氨基酚(C8H9NO2)500mg,含磷酸可待因(C18H21NO3·H3PO4·3/2H2O)8.4mg
片剂
对乙酰氨基酚0.5g,磷酸可待因8.4mg
1、本品与抗胆碱药合用时,可加重便秘或尿潴留的症状。
2、与美沙酮或其他吗啡类药、肌松药合用时,可加重呼吸抑制作用。
1、服用常用剂量时,偶有头晕、出汗、恶心、嗜睡等反应,停药后可自行消失。
2、本品引起依赖性的倾向较其他吗啡类药为弱,但反复给药可产生耐受性,久用有成瘾性。
1、对本品过敏者,呼吸抑制及有呼吸道梗阻性疾病,尤其是哮喘发作的患者应禁用。
2、多痰患者禁用,以防因抑制咳嗽反射,使大量痰液阻塞呼吸道,继发感染而加重病情
1、本晶为国家特殊管理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对精神药品的管理条例,按规定开写精神药品处方和供应、管理本类药品,防止滥用。
2、不明原因的急腹症、腹泻,应用本品后可能掩盖真相造成误诊,故应慎重。
3、下列情况慎用乙醇中毒、肝病或病毒性肝炎,肾功能不全,支气管哮喘胆结石,颅脑外伤或颅内病变,前列腺肥大等。
4、长期大量应用本品时,特别是肝功能异常者,应定期测定肝功能及血象。
5、连续使用一般不超过二周,如有必要较长期连续用药时,应遵医嘱。
6、参阅对乙酰氨基酚与可待因项下的注意事项。本品所含两主药均可透过胎盘而影响胎儿,如使胎儿成瘾,引起新生儿的戒断症.本品所含两主药均可自乳汁排出,哺乳期妇女及孕妇应慎用。7岁以下儿童不宜使用。
遮光,密封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