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烟肼注射液

异烟肼注射液

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综合评分:  (3.0)
参考价格:¥6.8
规       格: 2ml:100mg
咨询药师:4000-4567-99

通用名:异烟肼注射液

主治疾病:结核病,非结核分枝杆菌病

生产厂商: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3021034

主治功能

本品用于与其他抗结核药联合用于各种类型结核病及部分非结核分枝杆菌病的治疗。

化学成分

本品的主要成分为异烟肼。

形状

无色或微黄色的澄明液体。

规格

2ml:100mg

药物相互作用

1.服用异烟肼时每日饮酒,易引起本品诱发的肝脏毒性反应,并加速异烟肼的代谢,因此需调整异烟肼的剂量,并密切观察肝毒性征象。应劝告患者服药期间避免酒精饮料。 2.与肾上腺皮质激素(尤其泼尼松龙)合用时,可增加本品在肝内的代谢及排泄,导致本品血药浓度减低而影响疗效,在快乙酰化者更为显著,应适当调整剂量。 3.抗凝血药(如香豆素或茚满双酮衍生物)与本品合用时,由于抑制了抗凝药的酶代谢,使抗凝作用增强。 4.异烟肼为维生素B6的拮抗剂,可增加维生素B6经肾排出量,易致周围神经炎的发生,同时服用维生素B6者,需酌情增加用量。 5.本品不宜与其他神经毒药物合用,以免增加神经毒性。 6.与环丝氨酸合用时可增加中枢神经系统不良反应(如头昏或嗜睡),需调整剂量,并密切观察中枢神经系统毒性征象,尤其对于从事需要灵敏度较高的工作的患者。 7.与乙硫异烟胺﹑吡嗪酰胺﹑利福平等其他有肝毒性的抗结核药合用时,可增加本品的肝毒性,尤其是已有肝功能损害者或为异烟肼快乙酰化者,因此应尽量避免合用或在疗程的头3个月密切随访有无肝毒性征象出现。 8.本品可抑制卡马西平的代谢,使其血药浓度增高,引起毒性反应,卡马西平则可诱导异烟肼的微粒体代谢,形成具有肝毒性的中间代谢物增加。 9.与对乙酰氨基酚合用时,由于异烟肼可诱异肝细胞色素P450,使前者形成毒性代谢物的量增加,可增加肝毒性及肾毒性。 10.与双硫仑合用可增强其中枢神经系统作用,产生眩晕﹑动作不协调﹑易激惹﹑失眠等。 11.与阿芬太尼合用时,由于异烟肼为肝药酶抑制剂,可延长阿芬太尼的作用。 12.本品不宜与酮康唑或咪康唑合用,因可使后两者的血药浓度降低。 13.与苯妥因钠或氨茶碱合用时可抑制二者在肝脏中的代谢,而导致苯妥因钠或氨茶碱血药浓度增高,故本品与两者先后应用或合用时,苯妥因钠或氨茶碱的剂量应适当调整。 14.不可与麻黄碱﹑颠茄同时服用,以免发生或增加不良反应。 15.与安氟醚合用可增加具有肾毒性的无机氟代谢物的形成。

不良反应

常用剂量不良反应的发生率较低。剂量加大至6mg/kg时,不良反应发生率显著增加,主要为周围神经炎及肝脏毒性,加用维生素B6虽可减少毒性反应,但也可影响疗效。 1.肝脏毒性: (1)本品可引起轻度一过性肝损害如血清氨基转移酶升高及黄疸等,发生率约为10%~20%,肝脏毒性与本品的代谢产物乙酰肼有关,快乙酰化者乙酰肼在肝脏积聚增多,故易引起肝损害。服药期间饮酒可使肝损害增加。 (2)毒性反应表现为食欲不佳,异常乏力或软弱,恶心或呕吐(肝毒性的前驱症状)及深色尿,眼或皮肤黄染(肝毒性)。 2.神经系统毒性: (1)周围神经炎多见于慢乙酰化者,并与剂量有明显关系。较多患者表现为步态不稳,麻木针刺感,烧灼感或手脚疼痛。此种反应在铅中毒,动脉硬化,甲亢,糖尿病,酒精中毒,营养不良及孕妇等较易发生。 (2)其他毒性反应如兴奋,欣快感,失眠,丧失自主力,中毒性脑病或中毒性精神病则均属少见,视神经炎及萎缩等严重毒性反应偶有报道。 3.变态反应包括发热,多形性皮疹,淋巴结病,脉管炎等。一旦发生,应立即停药,如需再用,应从小剂量开始,逐渐增加剂量。 4.血液系统可有粒细胞减少,嗜酸性粒细胞增多,血小板减少,高铁血红蛋白血症等。 5.其他如口干,维生素B6缺乏症,高血糖症,代谢性酸中毒,内分泌功能障碍等偶有报道。

禁忌

对本品过敏的患者禁用。

注意事项

1.精神病﹑癫痫﹑肝功能损害及严重肾功能损害者应慎用本品或剂量酌减。 2.本品与乙硫异烟胺﹑吡嗪酰胺﹑烟酸或其他化学结构有关药物存在交叉过敏。 3.异烟肼结构与维生素B6相似,大剂量应用时,可使维生素B6大量随尿排出,抑制脑内谷氨酸脱羧变成γ-氨酪酸而导致惊厥,同时也可引起周围神经系统的多发性病变,因此成人每日同时口服维生素B650~100mg有助于防止或减轻周围神经炎及(或)维生素B6缺乏症状。如出现轻度手脚发麻﹑头晕,可服用维生素B1或B6,若重度者或有呕血现象,应立即停药。 4.肾功能减退但血肌酐值低于6mg/100ml者,异烟肼的用量勿需减少。如肾功能减退严重或患者系慢乙酰化者则需减量,以异烟肼服用后24小时的血药浓度不超过1mg/L为宜。在无尿患者中异烟肼的剂量可减为常用量的一半。 5.肝功能减退者剂量应酌减。 6.用药前﹑疗程中应定期检查肝功能,包括血清胆红素﹑AST,ALT,疗程中密切注意有无肝炎的前驱症状,一旦出现肝毒性的症状及体征时应即停药,必须待肝炎的症状﹑体征完全消失后方可重新应用本品,此时必须从小剂量开始,逐步增加剂量,如有任何肝毒性表现应即停药。 7.如疗程中出现视神经炎症状,需立即进行眼部检查,并定期复查。 8.慢乙酰化患者较易产生不良反应,故宜用较低剂量。 9.对实验室检查指标的干扰:用硫酸酮法进行尿糖测定可呈假阳性反应,但不影响酶法测定结果。本品可使血清胆红素﹑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及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的测定值增高。

储藏

遮光,密闭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