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名:阿达帕林凝胶
主治疾病:制药业引起的皮肤病,羊痘,传染性脓疱性皮病,传染性深脓疱疹,感染性唇部皮炎,复发性皮肤坏死性嗜酸粒细胞血管炎,血卟啉病,血紫质病,蓄血病,口腔扁平苔藓,粉刺,丘疹,脓疱,痤疮
生产厂商:黑龙江福和华星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56871
本品为外用制剂,适用于治疗炎症性和非炎症性痤疮的局部治疗。
阿达帕林
本品为白色乳状粘稠体。
0.1%。
在部分患者中,本品可能产生局部的刺激,在与其它潜在的局部刺激物质(医药或研磨皂和清洁剂、肥皂和有较强的干燥作用的美容用品,及含有高浓度乙醇、收敛剂、调味剂或石灰质类的产品)合用时应慎重。在含有硫、间苯二酚或水杨酸的制剂与本品合并使用时应特别注意,如果已使用这些制剂,直到这些制剂在皮肤上的作用已消失后才能开始使用本品治疗。
本品在最初治疗的2—4周里最常见的不良反应为红斑、干燥、鳞屑、癌痒、灼伤或刺痛,在程度上多为轻、中度。较少发生的不良反应有晒伤、皮肤刺激、皮肤不适的烧灼和刺痛。极少发生的不良反应包括:痤疮红肿、皮炎和接触性皮炎、眼浮肿、结膜炎、红斑、癌痒、皮肤变色、红疹和湿疹等。如不良反应严重,应减少用药次数或停药。
对阿达帕林或凝胶赋形剂中任何组份高敏者不得使用。
1、在使用本品期间,如果暴露在日光下,包括发出紫外线的太阳灯,应将剂量降低到最小用量。对于经常暴露在强日光下和自身对阳光过敏的患者,在户外锻炼时应特别注意。当在阳光下是不可避免时,建议在治疗区域上使用防晒产品和保护服;当气候极端异常时,如有大风或寒冷,对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也可能产生刺激性。 2、避免接触眼、唇、内眦和其它粘膜,本品不应用在刀伤、擦伤、湿疹或晒伤的皮肤上,当用其它维生素^醛类药物或使用“蜡质”脱毛方法时,应避免使用本品进行治疗。 3、在治疗的最初几周里,可能会发生痤疮加重的现象,这是由于本品对先前未发现的损伤的作用,不应作为停止治疗的理由。在治疗2周以后,可见总体的临床疗效,但要获得一致的满意疗效,至少需要8周的治疗。
置于25℃以下贮存,但不得冷冻。